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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策略白菜网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2-26    来源: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弘扬厚德、博学、慎思、笃行的校训精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始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省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省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是否通过;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未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者,必须在入学三个月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当年无法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入学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当年12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据实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依规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业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业规范的,依据《百富策略白菜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专升本一般为三年。学校对各专业设有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留级等),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年限延长两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考勤与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者,应在3天内补假。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过2天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及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每次集中面授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面授。因故不能如期面授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十条 集中面授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应坚持参加面授。一次面授旷课累计超2天(含2天),不得参加当次面授的考试,必须参加下年级相应学期面授学习;一次面授旷课6天及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进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一)课程的考核方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

具体要求确定。考试方式为闭卷、开卷。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40%(平时作业、测验等占25-30%,考勤和课堂听课情况占10-15%),期末考核成绩占60%。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平时考核成绩不全,由各学院(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期末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

第二十五条 补考与缓考

  1.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应持相关证明,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予缓考,缓考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凡特殊原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先向继续教育学院口头报备,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卷面成绩按60%记入。缓考申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凡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参加正常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按旷考论。

  2. 一学期单门课程累计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的,不予安排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三)课程(不含毕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该门课程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次面授前,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第二次补考一般不单独安排,参加其他年级相应专业相同课程考试。  

    (四)补考成绩以补考实际卷面成绩记载,不再综合平时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入学前三年内或在学期间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如学时不少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90%)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原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者不减免学费。

    第二十七条 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学位课程及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等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八条 凡要求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百富策略白菜网免修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成绩登录与发布要求如下:

  3. 课程考核成绩(应包含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由课程负责人登录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复核无误后发布。同时成绩单纸质版,经任课教师、各学院(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各学院(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者,视为未完成教学任务。

    (二)补考成绩应按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学生名单登分,于补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学生对本学期个人成绩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核的,应于补考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初审、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开课学院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查,复核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四)成绩复核仅针对答卷是否存在漏评、错统情况,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范围,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经过复核确认有漏评、错统等异常情况需重新核定的答卷,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更正。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 因健康原因,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 因工作原因,由学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3. 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百富策略白菜网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1月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办,按照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4. 本人申请退学者;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8. 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9. 未经批准连续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百富策略白菜网退学申请书》到校办理。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百富策略白菜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拟转入专业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非脱产的专升本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四)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五)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之间进行。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当年的6月份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百富策略白菜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达到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不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者;

  2. 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3. 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4. 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者;

  5. 应作退学处理者;

  6. 尚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7. 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1. 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在原学校学习不便者;

  2. 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3.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4.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5. 新生学习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6. 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7. 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8. 应作退学处理者;

  9.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等综合鉴定合格,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含毕业考核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于11月30日前申请领取结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思想品德等综合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登记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情况等,毕业生鉴定登记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百富策略白菜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百富策略白菜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原《百富策略白菜网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莆院继教{2020}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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